海域使用金减免审批

发布时间:[2009-08-11 10:42][字体: ][打印此页][返回上一页]

来源: 国家海洋局  发布时间: 2008-07-31

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2.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审批部门:财政部、国家海洋局

 

提交材料:

    1.减免海域使用金的书面申请。包括减免理由、减免金额、减免期限等内容;

    2.能够证明项目用海性质的相关证明材料;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程序:

    1.受理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项目用海批复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提出减免海域使用金的书面申请:

    (1)申请人申请减免国务院审批的项目用海应缴的海域使用金,应当分别向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人申请减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海应缴中央国库的海域使用金,应当分别向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分别报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

    2.审核

    (1)国家海洋局对申请减免海域使用金的合法性提出意见。

    (2)经财政部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海洋局以书面形式联合批复。

 

办理时限:30日(不含财政部审批时间)

 

是否收费: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