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行政复议办法》

发布时间:[2009-08-11 10:42][字体: ][打印此页][返回上一页]

来源: 国家海洋局  发布时间: 2008-05-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止和纠正不当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海洋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海洋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海洋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海洋行政复议职责。
        第四条 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四)对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五)送达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六)处理或者转送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查申请;
        (七)对本部门或者下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行政复议法》或者本办法的行为,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八)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九)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统计分析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复议机关可以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负责讨论决定复议机构提交的重大、复杂的海洋行政复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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