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08-29 11:43][字体: ][打印此页][返回上一页]

来源:国家海洋局  发布时间:2008-05-09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管理和保护,根据国务院《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海洋局《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毗邻我省陆地的潮间带、内海及领海海域内铺设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及其他有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海底电缆、管道是指铺设在大潮高潮线以下的海底通讯电缆、光缆和电力电缆及输送液体、气体或其他物质的管状设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主管机关)负责本省管理海域内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审批与监督管理。
    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管理海域内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审核与监督管理。
    跨越市、县行政区域管理海域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由上一级或共同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及其他有关活动,涉及海洋环境保护或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交通安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港务监督、航道、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 为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调查、勘测,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以下简称所有者)应在实施作业前,将《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及应附具的资料一式5份,按第五条规定的管理权限,送所在地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主管机关审批。
    省主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
第八条 《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有者的姓名或名称、国籍、住所;
    (二)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单位的名称、国籍、住所及主要负责人;
    (三)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精确地理位置;
    (四)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时间、内容、方法和设备,包括所用船舶的名称、国籍、吨位及主要装备和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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