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计量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9-09-08 17:37][字体: ][打印此页][返回上一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海洋工作中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加强海洋行业计量监督管理,促进海洋事业和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海洋行业内,建立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计量校准、计量检测,使用计量单位和海洋专用计量器具,实施计量认证、能力验证和计量监督管理,以及从事其他海洋计量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海洋专用计量器具是指专门用于海洋行政管理、监测调查、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科学研究和海洋开发等海洋业务的计量器具。
  第三条 从事下列活动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一)制发公报、公文、统计报表;
  (二)编制涉及海洋数据资料的广播、电视节目,发布海洋环境、灾害预报;
  (三)制作、发布广告,出版、发行图书、报纸、期刊等出版物;
  (四)制定海洋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检定规程;
  (五)进行海洋调查、观测、监测、监视及海洋环境评价活动;
  (六)海洋科学研究、工程建设、资源开发活动;
  (七)收集、存贮、加工、交流海洋数据资料;
  (八)出具检定、校准、检测证书和试验数据;
  (九)国家规定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的其他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海洋计量工作是国家计量工作的组成部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海洋局负责监督计量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在海洋工作中的实施,对全国海洋计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制定、发布和实施海洋计量工作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国家海洋计量站)及海区标准计量中心(国家海洋计量站青岛、上海、广州分站)是由国家海洋局领导、代表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国及海区范围内开展海洋行业中有关计量工作的职能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研究建立海洋行业中特殊量值的计量基准、标准;
  (三)承担授权范围内的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校准和检测任务;
  (四)开展计量检测手段和检定方法的研究,参加专业计量技术法规的制定;
  (五)负责海洋计量技术仲裁;
  (六)负责海洋计量业务培训及海洋计量信息服务工作;
  (七)负责授权范围内专业项目的计量管理并承办有关计量监督工作;
  (八)组织实施海洋技术机构能力验证;
  (九)组织实施海洋检/监测人员的海洋计量工作培训及考核。
  国家计量认证海洋评审组的具体工作由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国家海洋计量站)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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